近日,我所创始合伙人许浣玲律师办理的林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一案,经过卓有成效的辩护,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2023年许浣玲律师办结的第三起撤销案件或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 年,袁某等人共谋利用快艇从香港走私货物,雇请林某为其提供下水、上货码头,提供组装快艇的场地,并支付了报酬。走私当天,快艇装货后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起获黄斑侧颈龟3976只、活体石珊瑚目579株,以及其他动物、蔬菜等等。
辩护经过
许浣玲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案情、查阅卷宗,寻找有利辩点。本案第一次鉴定认定黄斑侧颈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按照野生计价,价值约366万元,按照人工繁育计价,则约73万元。石珊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价值约5万多元。
如果认定案涉动物都认定珍贵动物的话,即使按照人工繁育计价,涉案价值也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一旦定罪,法定刑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林某虽能认定为从犯,但在全案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其量刑自然也不轻。因此,案涉动物是否是珍贵动物,以及鉴定结果能否采信成为本案的关键点。
许浣玲律师经过研究,认为案涉黄斑侧颈龟不能证明是野外种群,不能排除是人工繁育的种群,并结合黄斑侧颈龟仅野外种群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繁育种群不再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认为其不属于珍贵动物。通过数次沟通,检察院初步同意不认定案涉黄斑侧颈龟认定为珍贵动物。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在第二次鉴定中,黄斑侧颈龟的价值被鉴定为人工种群价值约248万元,石珊瑚价值仍然是约5万多元。经过提交数份法律意见书以及多次沟通,最终认定案涉黄斑侧颈龟不属于珍贵动物,剔除认定的价值约366万元/248万元/73万元,全案珍贵动物价值减少至5万多元,为争取不起诉奠定基础。
随后,许浣玲律师又进一步提出涉案动物的死亡无法证明是林某等人所致,不存在加重情节以及涉案石珊瑚应当按照人工繁育种群减半计算价值,结合涉案价值仅有5万多元,本案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等辩护观点。
最终,经过前后递交数份法律意见书,坚持不懈的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大部分辩护意见,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辩护是格高律师事务所众多成功案件中的一个缩影,本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职的理念,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