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为规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工作,国家移民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9月14日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工作,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等方式核实申请备案的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资质许可等依法设立的相关信息;无法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相关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第七条 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备案凭证。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
(一)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
(三)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现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注销其备案信息,并向其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附件6)。
第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信息,持续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升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办理备案的便利化程度。
第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对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行为的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情况、经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过程管理,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格高律师点评:
(点评人:格高所创始合伙人陆星州)
2026年9月14日,国家移民管理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2018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经营许可后,主管部门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领域的一次系统性制度重构。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梳理《办法》对各类主体的法律影响与合规要点。
一、制度背景:从“许可”到“备案”的监管逻辑转换
2001年起,我国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管理;2018年取消经营许可后,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行业出现底数不清、良莠不齐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6年6月,经营范围中包含“因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已超过16万家。
《办法》的核心逻辑是以“备案管理”替代“行政许可”,通过备案摸清行业底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司法部官网刊发的解读文章指出,这一制度设计“不采用以往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方式监管,而是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并强化过程监管”。对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进入门槛的行政成本降低了,但持续的合规义务增加了。
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义务、人员管理与跨区域规则
(一)备案范围与时限
根据《办法》第二条,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涵盖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的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收费服务。凡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均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限分为三种情形:新设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备案;已设立机构后续拟从事中介服务的,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备案;《办法》施行前已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在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即2026年12月14日前)完成补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机构,不得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律师提示: 司法部解读文章特别提到,实践中不少机构通过“增加营业范围”“单人工作室”“共享办公”等方式开展经营,还有少数机构“无场地、无专业人员、无资金、无境外合作方、无管理制度”。这些机构应重点关注:备案时须提交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制度文件。仅有经营范围而无实质经营条件的机构,备案可能受阻。
(二)跨区域分支机构
《办法》第三条明确,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这意味着分支机构不能仅依赖总部备案,须单独履行备案义务。
律师提示: 青岛公安发布的备案通告进一步要求,如存在注册地点和实际工作地点跨区的情况,应统一到市级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建议集团化运营的机构在制定备案计划时,提前梳理各分支机构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避免因备案地点选择错误导致延误。
(三)与境外机构的合作要求
《办法》第五条要求,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时须提交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同时,《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八条明确“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律师提示: 这一规定对当前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境外机构+境内个人合作”模式构成实质性合规挑战。境外留学中介、移民律所通过境内个人或未备案主体招揽客户、代收费用、代办材料的做法,存在被认定为“穿透”违规的风险。建议境内合作方确保自身已完成备案,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角色边界,境外机构仅承担境外后端服务职能。
三、从业人员:个人纳入备案与刑事记录审查
《办法》第三条要求,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以及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律师提示: 这一规定对中介机构的用工合规提出了新要求。机构在招聘直接服务人员时,应将该犯罪记录审查纳入入职流程。对于行业普遍存在的“挂靠”人员——即不在机构任职但以机构名义承接业务的人员——须特别注意:备案要求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无劳动关系的“合作人员”无法通过备案,机构若允许其以本机构名义执业,可能面临备案不实或违规经营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责任:未备案经营的后果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的处罚规则,违反备案或准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或营业执照-。此外,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出境入境证件或手续的,也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律师提示: 备案义务的违反不仅是行政责任问题。若机构在备案时弄虚作假,或协助客户伪造申请材料,可能触及《刑法》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建议中介机构将“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作为合规管理的首要控制点,建立内部审核机制,避免因业务人员的不当操作将机构拖入刑事风险。
五、合规行动清单
对中介服务机构:
核查本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备案状态,确保在2026年12月14日前完成补备案;
梳理现有直接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状态,确保备案人员与劳动关系一致;
完善人员管理、资料保存、数据安全等内部制度文件,留存执行记录;
审查与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明确角色边界与合规责任分配;
建立备案信息变更的跟踪机制(名称、场所、人员、业务范围等变更须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对从业人员:
确认所在机构是否已办理备案,个人备案是否已完成;
如存在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形,应主动向机构披露,评估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对计划进入该行业的主体:
在机构设立前完成对备案条件的评估,特别是经营场所、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方面的要求;
关注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网站将搭建的全国统一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查询备案要求和进度。
备案不是“走过场”。它正在成为出境入境中介行业的基础合规门槛。谁先完成备案、谁先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体系,谁就能在后续的行业洗牌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