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
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6年8月27日)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枪支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枪支及散件认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涉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于2026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涉电磁动力枪支、散件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共识。
一、关于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是否符合枪支认定条件的理解适用
会议认为,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潜在危害巨大,风险隐患不容小觑。枪支管理法中关于枪支认定条件“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表述,其中的“等”字系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空间,属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并非穷尽列举解释。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中查获的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具备认定为枪支条件。
二、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的鉴定标准
会议指出,对于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应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枪支。对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除锈或者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
三、关于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
(一)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应当参照“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进行打击处理。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二)针对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应准确理解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相关精神,注重把握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具体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
格高律师点评:
(点评人:格高所创始合伙人陆星州)
202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6年8月27日)。三部门于2026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涉电磁动力枪支、散件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共识。
这是我国首次以“两高一部”联合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电磁动力枪支这一新型枪支的认定标准作出系统性规定。纪要共三部分,涵盖“以电磁能量为动力”是否符合枪支认定条件、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的鉴定标准、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等内容。作为长期关注枪支类犯罪辩护的律师,我认为以下四类主体需要高度关注。
一、技术爱好者与DIY组装者:网购散件自行组装,法律风险不再模糊
纪要发布前,电磁动力枪支的认定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实践中,有主播推销自己“手搓”的电磁动力“玩具枪”,其威力足以伤人,但公安鉴定人员表示从鉴定规则上看“很难将该物品归为法定意义上的枪支或仿真枪”,生产厂家在制造时就会规避各种法律风险。部分案件中查获的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具备认定为枪支条件。
纪要对此作出了明确定性:枪支管理法中“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表述中的“等”字,系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空间,属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并非穷尽列举解释。
这意味着,“电磁力不是火药也不是压缩气体,所以不构成枪支”的辩护逻辑将不再成立。
对于通过网络教程自行组装电磁枪的爱好者而言,法律风险已经实质性提升。实践中已出现此类案例:云南一名男子在刷短视频时看到组装电磁枪的教程,网购电路板、塑料外壳等散件自行组装,被警方查获后经鉴定认定为以电磁力为动力的枪支,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
纪要还明确,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除锈或者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也就是说,“枪坏了”“还没装好”“电池没电了”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只要修复后能达到标准,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枪支。
二、直播带货与网络平台销售者:规避鉴定不再可行,合规红线进一步收紧
纪要明确,对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
这一“专门性”标准对直播带货和网络平台销售者具有直接的合规指引意义。此前,部分售卖仿真枪或电磁枪零件的主播,采取将枪支零件卖给用户但不卖扳机等部件的策略,使涉案物品因不具有击发功能而无法被鉴定为枪支或仿真枪,导致后续处罚困难。纪要出台后,这种“拆解销售”策略的法律风险显著上升——只要零部件被认定为“专门用于”电磁动力枪支,即使未组装成整枪,也可能以枪支散件论处。
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由于电磁动力枪支结构简单、零部件数量有限,散件折算的门槛相对较低,经营者可能在尚未意识到风险时便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建议相关经营者对照纪要标准,立即对在售商品进行品类排查,重点识别是否涉及电磁动力枪支专用零部件。
三、涉案人员及家属: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但“宽严相济”留有辩护空间
纪要明确,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应当参照“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进行打击处理,依照法释〔2009〕1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或依照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解决了此前电磁动力枪支“无法可依”的问题,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纪要并未采取“从严从重”的单一取向。纪要进一步强调,应准确理解并适用“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精神,注重把握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更为关键的是,纪要明确要求:“具体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
这一表述为涉案人员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主动投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涉案枪支数量较少、纯度或致伤力处于临界值附近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宽严相济”原则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建议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评估案件情节和可能的量刑空间。
四、辩护律师:三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辩护方向
从刑事辩护实务角度,纪要为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着力方向。
第一,比动能鉴定意见的质证空间值得关注。纪要确立的认定标准核心是枪口比动能是否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电磁动力枪支的鉴定涉及电磁能转换效率、弹丸质量、发射初速度等多个变量,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规范,是否存在可质疑之处,将是辩护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建议辩护律师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检材保管链条的完整性。
第二,“专门性”认定的抗辩空间需要精细化论证。纪要区分了“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通用零部件”。对于涉案零部件是否具有“专门性”,辩护律师可以从零部件的实际用途、市场流通渠道、通用程度、是否经过改造等角度提出合理质疑。此前已有案例中,辩护方认为涉案零配件也可装配在玩具枪、仿真枪上,属于通用零部件而非枪支散件。这一辩护思路在纪要框架下仍具有适用空间。
第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框架更加清晰。纪要要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这与此前“两高”批复中列举的评估因素一脉相承——包括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辩护律师可以系统梳理上述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理结果。
结语
此次会议纪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电磁动力枪支这一新型枪支的法律规制从“有争议可依”走向“有标准可循”。对各类主体而言,最大的变化在于“电磁力不算枪支动力”的认知误区被正式纠正。建议技术爱好者审慎对待网络上的电磁枪组装教程,直播带货经营者立即排查在售商品中的电磁动力枪支专用零部件,涉案人员及家属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辩护律师深入研究比动能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和“专门性”认定的辩护策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