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6-07-30 00:00  5人浏览

摘 要

“长期两不找”作为劳动争议中的典型难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反映出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制度缺位与法律适用分歧。本文系统梳理了“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司法认定的三种主要观点,结合地方性司法文件与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其在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等争议中的处理规则,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合规路径。研究发现,“劳动关系中止说”正逐步成为主流司法立场,但地域差异显著,裁判尺度不一。用人单位应强化制度建设与程序规范,劳动者则需提升权利意识与证据留存能力。本文立足律师实务视角,提出完善送达机制、规范解除程序、加强时效管理等建议,以期为构建清晰、稳定、可预期的劳动关系提供实务指引。


引 言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企业用工模式多元化以及劳动力流动加剧,“长期两不找”现象日益突出。该现象指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长期未支付报酬、未安排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双方长期互不联系、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形成事实上的“空壳化”劳动关系。此类状态多因员工擅自离岗、停薪留职期满未返岗、企业停工停产未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等原因引发。

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与终止设有明确规定,但对“长期两不找”这一特殊状态缺乏直接规范,导致司法实践在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该问题不仅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性,也极易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诱发群体性纠纷。作为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处理的执业律师,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因用人单位处理不及时、程序不合规,或劳动者忽视权利主张时效,导致败诉风险上升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系统厘清“长期两不找”的法律性质,明确司法裁判趋势,提出可操作的风险防控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01“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  

“长期两不找”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一种特殊劳动关系状态的形象概括。其核心特征表现为: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未进行考勤管理、未缴纳社会保险,且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与互动。该状态持续时间较长,通常超过六个月,部分案例甚至长达十余年。

从成因来看,“长期两不找”主要可分为三类情形: 

1. 劳动者单方失联型: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用人单位未及时启动违纪处理程序,亦未依法送达解除通知; 

2. 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脱节型:因企业搬迁、停工停产、岗位撤销等原因,劳动者无法返岗,但用人单位未明确通知复工或解除合同,劳动者亦未主动主张权利; 

3. 协议期满未续接型:如停薪留职、长期病假、待岗协议等期限届满后,双方未重新协商劳动关系安排,导致关系悬而未决。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长期”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部分法院以6个月为界,如河南、江苏等地;而北京、上海等地则倾向于以1年作为判断“长期”的参考期限。此外,是否构成“长期”,还需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曾通知返岗、劳动者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未返岗等因素综合判断。


02“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裁判结果差异显著。

(一)劳动关系存续说 

该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与法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单方消灭。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完成通知义务,劳动关系即持续存在。即使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也不能推定其自动离职或双方合意解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中明确指出:“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该立场强调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与程序义务,防止企业通过“默示解雇”规避法律责任。

(二)劳动关系中止说(主流趋势)  

“中止说”目前已成为多数地区法院采纳的裁判观点。其核心在于:劳动关系并未消灭,但因履行基础丧失而暂时中止,双方在中止期间不享有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亦持类似立场。

“中止说”的优势在于兼顾法律形式与实质公平:既承认劳动关系的法律存续,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规避责任;又合理排除中止期间的工资、社保等义务,防止劳动者“躺赢”主张待遇。

(三)劳动关系已解除/终止说  

该观点认为,劳动关系以实际履行为基础,若双方长期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已丧失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视为事实解除。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俊林与山西博物院案【(2019)晋01民终2269号】中认定:“双方长期处于互不联系的两不找状态,互不履行义务,原劳动关系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应认定为实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案中亦指出:“双方互不找的状态长达16年,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复存在,应认定为实际终止。”

该观点强调劳动关系的合意性与履行性,但可能忽视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程序义务,存在被滥用为“变相辞退”工具的风险。


03“长期两不找”状态下的权利义务争议 

(一)工资与生活费请求权 

无论采何种司法观点,法院普遍不支持劳动者在“长期两不找”期间主张工资或生活费。

存续说下,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但因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且无正当理由(如工伤、病假等),故不支持工资请求;

中止说下,明确中止期间无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不产生工资支付义务;

解除说下,劳动关系已终止,更无工资支付基础。

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违法阻断劳动条件)或劳动者有正当理由(如医疗期、产假)时,个别法院可能酌情支持生活费。

(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用人单位无需为“长期两不找”期间补缴社会保险。理由在于:社保缴纳以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为前提,中止或事实解除状态下,无缴纳基础。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仍负有协助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无论劳动关系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均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吉林省高院亦明确支持劳动者要求办理社保转移的请求。

(三)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在“长期两不找”状态下:

若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行为,劳动关系仍存续或中止,不构成“解除”,故不产生经济补偿;

若法院认定为“事实解除”,但该解除非用人单位明示作出,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通常不予支持;

仅当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且能举证用人单位存在单方辞退行为时,才可能获得赔偿金。

此外,所有请求均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若长期不主张权利,可能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04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一)用人单位风险防范建议 

1.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处理程序 

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旷工、失联、长期未返岗的处理流程,如连续旷工15日可视为严重违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确保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2.规范送达与通知程序 

对长期未到岗员工,应通过多种方式(书面邮寄、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公告)通知其返岗或说明情况,并保留送达证据。邮寄应使用EMS并注明文件内容,公告应刊登于市级以上报纸或企业官网。

3.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避免拖延

对确认失联或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员工,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30日内)依法作出解除决定,并送达解除通知。避免因长期搁置导致劳动关系“悬空”。

4.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停薪留职、待岗、长期病假等协议到期未续接的员工,应及时清理,避免形成“长期两不找”状态。

5.重视时效管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及时处理争议,避免因超时效丧失抗辩优势。

(二)劳动者维权建议 

1.主动沟通,明确劳动关系状态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返岗(如伤病、家庭变故),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保留请假或协商记录,避免被认定为自动离职。

2.妥善保存证据 

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履行情况。

3.及时主张权利

若发现用人单位长期未支付工资、未安排工作,应尽快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复工、支付待遇或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避免因长期不作为导致权利丧失。

4.关注仲裁时效 

所有劳动争议请求均需在一年内提出,逾期可能被驳回。建议在权利受损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05司法认定的难点与实务建议 

(一)主要难点 

1.送达难:劳动者失联、地址变更、拒绝签收,导致解除通知无法有效送达,影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2.证据不足:用人单位缺乏考勤记录、通知记录,劳动者无法证明未返岗的正当理由,法院难以判断责任归属。 

3.政策与法律衔接问题:部分案件涉及国企改制、下岗分流等历史政策,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政策背景,增加裁判复杂性。 

(二)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应建立“预警—通知—处理”闭环机制

(1)设置考勤异常预警系统;  

(2)发出《返岗通知书》《情况说明函》;  

(3)经核实无正当理由后,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完成送达。  

2.劳动者应避免“被动等待” 

长期不联系用人单位,可能被推定为放弃劳动关系。若希望保留劳动关系,应定期沟通;若希望获得补偿,应主动提出协商或仲裁。

3.关注地方司法差异 

不同地区裁判倾向不同: 

吉林、四川等地倾向“存续说”,对用人单位程序要求严格; 

江苏、上海等地采纳“中止说”,较为平衡; 

山西、河北等地倾向“解除说”,更注重实质履行。 

用人单位在跨区域用工时,应结合属地司法政策制定合规策略。


结 论

“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问题,本质是劳动关系管理失序与法律适用模糊的交汇点。当前司法实践虽呈“中止说”为主流的趋势,但地域差异明显,裁判尺度不一,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带来不确定性。

用人单位应摒弃“放任不管”的消极态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动态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通知、送达、解除等法定程序,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劳动者亦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沟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期沉默导致权益丧失。

未来,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长期两不找”状态的法律性质与处理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唯有双方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能有效预防和化解此类争议,推动构建规范、和谐、可持续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