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终获保障!7月1日起,再也不能随意辞退“银发打工人”!

发布时间:2026-05-29 00:00  57人浏览

2026年5月25日,一个重磅消息传来: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规,是我国首部专门为超龄劳动者撑腰的规章!它将彻底撕掉“超龄=零保障”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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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谁是“超龄劳动者”?

只要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常男60岁,女50/55岁),依然在接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不论你有没有退休金,都属于新规保护的“超龄劳动者”。

特别注意:

提前退休的人:返聘后一样受保护。

弹性延迟退休的人:这期间你们依然是标准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强力保护。

02  新政“四大金刚”,直击痛点

新规围绕大家最关心的四个点,给用人单位戴上了“紧箍咒”:

1. 钱袋子:“最低工资”是底线,不准拖欠!

以前有些黑心老板觉得超龄员工好欺负,工资低于当地标准,甚至随意克扣。
新规铁律:

必须按时足额发工资,至少每月一发。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老板敢拖欠,超龄劳动者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甚至申请“劳动仲裁”。

2. 休息权:“禁止压榨”,原则上不加班!

“你都这么大年纪了,多干点怎么了?”——这种道德绑架以后行不通了。
新规铁律:

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如果确实需要加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的规定,并且必须支付加班费

3. 安全保障:“必须参保”,工伤有人管!

这是本次新规含金量最高的内容。以前超龄劳动者最大的痛就是“受工伤没人赔”,因为商业保险赔得少,甚至根本赔不了。
新规铁律:

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工伤保险,个人不用掏钱!

一旦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直接按工伤走:认定、鉴定、赔偿,流程全通。

也就是说,以后保安大爷在岗位上突发意外,也能享受和正式工一样的工伤医疗待遇。

4. 社保:“可以续交”,退休金不断档!

很多超龄劳动者因为年轻时没缴满15年社保,拿不到养老金,想继续缴又没门路。
新规通道:

超龄后你可以自己接着缴养老保险。

如果跟单位商量好了,单位也可以帮你缴(单位出大头,个人出小头)。

03以前是“劳务工”,现在是“自己人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一旦出事,单位最爱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是劳务关系,不归劳动法管。”

这次,新规彻底推翻了这一逻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指出:新规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基于劳动事实。只要你在干活,你就该有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天玉更是直言:这是中国劳动保障制度的里程碑式创新,为超龄劳动者建立了“专属保障”。

04    维权必看:记住这三步

如果7月1日以后,你的权益受损了怎么办?

1. 签协议:
入职时,必须签书面《用工协议》。里面要写清楚:干多久、在哪干、工资多少、怎么发、有没有保险。别怕麻烦,白纸黑字是护身符。

2. 留证据:
工资条、排班表、工作群聊天记录,统统留好。

3. 去投诉/仲裁:
如果单位不发工资、不缴工伤险或者逼你无偿加班,你有两个途径: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特别是讨薪)。

申请劳动仲裁(特别是工伤和加班费争议)。
注意:现在这些争议不用去打复杂的民事官司,走劳动仲裁更快、更专业!

05   记者手记:老有所为,更要“劳有所护”

截至2024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3.1亿。

很多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工作,并不全是因为缺钱,有的人是想发挥余热,有的人是为了给子女减轻负担。

劳动是光荣的,不论年龄大小。

这部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的新规,最动人的地方在于它传递了一个信号:社会不会抛弃任何一个付出汗水的劳动者。

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全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