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借车给朋友、好意搭载同事,还是遭遇“开门杀”,“谁来赔、赔多少” 往往是交通事故中最让人头疼的问题。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9号)。这份全新的司法解释将于 2026年6月30日 起正式施行。它针对当下频发的道路交通纠纷,给出了全新的“裁判规则”。
今天,我们就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带大家划重点!
01借车给别人,车主再也不能“甩锅”了!
现实痛点: 朋友借车发生事故,车主要不要赔?很多车主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
新规解读: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如果车主有过错,别想跑!
原则上谁开车谁负责:首先由驾驶人对全部责任“买单”。但是:如果车主有过错(比如明知对方喝酒、没有驾照,或者车有故障),车主就要在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酒后把车交给同样喝了酒的冯某开,结果冯某撞了人。法院判决:张某(车主)在40%的过错范围内,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敲黑板: 以后借车,一定要确认对方有驾照、没喝酒、状态清醒,否则你可能就是“共同赔钱人”。
02告别“开门杀”,受害人能找保险赔了!
现实痛点: 坐车的人突然开门撞到电动车,属于“开门杀”。保险公司常常以“乘车人不是被保人”为由拒赔,让受害人拿钱很难。
新规解读:
有了《解释(二)》第二条,受害人有了“定心丸”!
新规明确:乘车人开门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不能说“这是开门的人的责任,我不赔”。保险不够的部分,才由开车的人和开门的人承担。
案例重现:
董某停车未提醒,杜某开门撞伤潘某。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只赔司机的50%责任,要在保险额度内整体赔偿受害人32万余元!
03“好意同乘”出意外,好心司机责任减轻了!
现实痛点: 顺路带同事,结果不小心出车祸伤了同事,司机不仅要赔钱,还可能“朋友都没得做”。
新规解读:
根据第三条,鼓励大家互助,但也不能免除司机的基本注意义务!
减责原则:只要司机不是故意的,也没有重大过失,法院就应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交警认定“全责”不等于司机就有“重大过失”。法院要看具体原因,比如是不是因为犯困、路况不好等。
案件回顾:
张某中午开车顺路带李某,结果因为犯困撞树,交警认定张某全责。法院认为这是好意同乘,且张某不是故意的,最终只判张某承担80%的赔偿,而不是全赔。
一句话总结: 好心搭人,出了小疏忽,法律给你“打折”;但如果是故意或酒驾,依然要全赔。
04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不能不赔!
现实痛点: 有时候忘记换证,驾驶证过了期但还没被注销。这时候出事故,保险公司常以“无有效驾驶证”为由拒赔。
新规解读:
《解释(二)》第四条明确: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的,法院不支持!
注意: 虽然过期能赔,但还是提醒大家记得及时换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05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该赔还得赔!
现实痛点: 很多60岁以上的老人还在工作,出车祸后想索赔“误工费”,对方常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
新规解读:
第六条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实际误工损失(比如劳务合同、工资流水),法院就支持赔偿误工费。
划重点: 法律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与年龄无关!
06新的程序“省心事”:一次诉讼,一并解决!
新规亮点:
多案合并:以后不仅是车险,非机动车(如电动车)的商业三者险也可以一并审理;路救基金垫付的钱要追偿,也不用另案起诉,直接合并审理。
诉讼费承担:保险公司败诉不能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案件受理费。
这意味着,打官司不用来回跑,一次开庭解决所有问题!
写在最后: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次最高法的新规,核心在于既保护受害人,又合理界定责任边界。无论是开车的、坐车的,还是行人,都应多一份谨慎,少一份侥幸。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文
法释〔202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