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迎来“法治护航”新阶段

发布时间:2026-04-09 00:00  3人浏览

核心提示:2026年4月7日,一则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重磅消息发布。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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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专项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维护产业安全、应对全球风险进入了法治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在全球化面临碎片化风险的今天,这项“新规”到底讲了什么?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和企业?今天,我们就带您读懂其中的核心亮点。


01为何出台:填补空白,应对“脱钩断链”


近年来,部分国家推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试图搞“脱钩断链”,对我国关键技术“卡脖子”。虽然我国拥有全球最齐全的产业门类,但在高端芯片、基础软件等领域仍存在“断点”与“堵点”。


《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破解这一困局。它不仅填补了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更向世界宣告:中国将统筹发展与安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坚决维护自身的经济安全。


专家点评:这是从“被动应对”向“主动筑墙”的战略转变,是大国经济必须具备的“生命线”保障。


02核心看点:“关键领域清单”来了


《规定》全文共18条,确立了“关键领域清单”制度。这意味着,国家将对关乎国计民生的核心技术、原材料、设备等实施重点保护。


新规建立了四大机制,给产业链穿上“防护甲”:


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孤岛,实现关键领域信息互联互通,但要确保数据安全。


风险监测:建立预警雷达,国家有关部门将实时评估供给渠道稳定性,及时发布预警。


实物+能力储备:不仅要储备物资,还要储备技术和研发能力,确保“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应急管理:一旦发生危机,国家可依法启动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确保生产不停顿。


03重磅反制:面对“长臂管辖”有了新工具


针对外部势力可能采取的不公平断供或歧视性措施,《规定》亮出了法律利剑。


开展安全调查:若外国或地区对我国采取歧视性限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启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强力反制措施:针对那些“吃饭砸锅”、无故断供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我国可依法将其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包括限制进出口、限制投资、甚至限制入境等反制措施。


域外适用效力:这一条款大大增强了我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博弈中的主动权和威慑力。


04 企业机遇:合规下的安全与发展


对于广大企业而言,这不仅是约束,更是机遇。


国产替代加速:《规定》鼓励和支持核心技术攻关,这意味着在半导体、高端装备、工业软件等领域的国产企业将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政策支持。


多元化布局受鼓励:国家明确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鼓励“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有助于企业降低单一来源风险。


供应链金融与科创支持:社会资金被鼓励投向关键技术研发,这将带动物流、资金流、商流的深度融合。


05结语:构建“共赢链”


《规定》虽然在强调“安全”,但其底色依然是“开放”。


《规定》明确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中国并不打算闭门造车,而是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全球伙伴一起构建更坚韧、更安全的“共赢链”。


维护产业链安全,就是守护我们的饭碗和未来。




附《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同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第四条 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


第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有关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供给渠道稳定情况及其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等,组织开展评估监测,识别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影响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以及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在有关情形消除后及时终止实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第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


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十六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的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司法部官网、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