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计价模式,其核心特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这种计价方式在工程范围明确、设计深度足够的项目中,能够有效控制投资,简化结算程序。然而,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时,如何公平合理地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现行法律缺乏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裁判思路不一,导致结算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文结合实务观点、司法案例及地方高院指导意见,对固定总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计价方式、工程价款
一、司法裁判规则与法律依据梳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确立的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69号“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里程碑式的指导。该案清晰地揭示了,当固定总价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时,机械套用原合同单价进行折算可能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平衡报价的结果。承包人实现合同目的、获取预期利润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若发包人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在工程仅完成部分时解除,且已完工程部分多为低利润或亏本的结构工程,则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对承包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在合同约定计价方法无法适用于未完工工程的情况下,应寻求更公平合理的替代方案,即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已完工程的价值。
在确定鉴定方法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比较了实践中存在的三种主要方式:
比例折算法:以合同总价为基础,按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折算。
工期比例法:按已完施工工期占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例折算合同总价。
定额计价法:依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经过利益衡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定额计价法。其理由在于,该方法计算出的结果与合同总价最为接近,最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预期,且能够有效纠正因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提前解除时导致的利益失衡状态,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司法导向。
(二)法律与司法解释提供的框架性依据
虽然成文法没有直接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细则,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此处的“约定”是出发点,但当“约定”因工程未完工而无法直接适用时,则需借助其他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这为在约定不明时参照政府指导价(即工程定额)进行结算提供了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间接承认了在合同关系发生变化时,对承包人投入价值的补偿原则。
(三)地方法院的差异化实践
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原则性方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践,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审判指南,形成了多元化的解决模式,丰富了此类问题的裁判规则工具箱。
北京高院与河北高院的“比例折算”模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审判指南中均倾向于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法。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计算出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应付工程款。此模式强调对合同约定的尊重。
江苏高院的“区分情况”模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则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原则上支持“按比例折算”,但同时规定,如果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且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合同约定结算对承包人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这为在特定情形下实现个案公平提供了路径。
重庆高院与四川高院的“综合权衡”模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也认可比例折算方法,但同时指出,如果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定额确定比例后再进行折算。此外,重庆高院曾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这体现了在尊重合同与追求公平之间的折中思路。
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地法院对“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之间平衡点的不同把握,也为律师在代理不同地域案件时提供了制定诉讼策略的空间。
二、实务难点与争议焦点分析
(一)结算方法的选择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结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方升公司案中虽然倾向于定额计价法,但并未完全否定其他方法,而是强调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能平衡双方利益的方法。这就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张对已最有利的结算方法。 承包人的策略选择:当已完工程多为地下、结构等低利润部分时,承包人倾向于主张适用定额计价,因为定额通常能更准确地反映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投入。反之,若已完工程包含部分高利润的安装装修工程,承包人可能更愿意接受比例折算法。 发包人的策略选择:发包人则通常相反。尤其在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会强烈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比例折算,认为这是尊重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因违约导致的利润损失。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缺乏绝对统一的标准,通常需要法官结合工程惯例、行业特点、报价构成、当事人过错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例如,若按比例折算的结果使得承包人收回的工程款远低于其实际投入的直接成本(如材料、人工、机械费等),甚至无法覆盖成本,则通常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结算纠纷的解决高度依赖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诉讼结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工程价款的一方(通常是承包人)负有证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以及工程款具体金额的初步责任。然而,在合同提前解除的背景下,举证责任会发生特殊转移和分配。 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对于已完工程的质量,由于工程已脱离承包人控制,由发包人占有,实践中不少法院会将“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不能证明质量存在问题,则推定质量合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完全免除质量证明责任,其仍应提供如施工记录、监理签字、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等基础证据。 结算依据与方法的举证:当双方对结算方法产生争议时,主张不应按合同约定折算而应适用其他方法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按合同折算会导致利益失衡。这可能包括提供报价分析报告、成本核算资料、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证据等。例如,承包人若主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应提供发包人违约的证据。 (三)当事人过错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深远影响 合同解除的原因,特别是双方的过错程度,是法院决定最终结算方案时必须考量的关键因素,这体现了民事法律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发包人违约:若合同因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违约行为而解除,法院在结算时会倾向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在方法选择上,可能更倾向于采用对承包人有利的定额计价法,以避免守约的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在青海方升公司案中明确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 承包人违约:反之,若合同因承包人工期严重延误、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等违约行为而解除,法院则可能更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采用比例折算法进行结算,让违约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其行为导致的利润损失。 混合过错: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法院则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权衡利益,可能会在定额计价结果的基础上酌情下浮一定比例,或者在比例折算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以体现责任的分配。 过错因素不仅影响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还可能直接与损失赔偿问题相关联。守约方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包括为完成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窝工停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等。 三、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一)合同订立阶段的预先规划与风险防范 事后纠纷的解决成本高昂且结果难料,最有效的策略是在合同订立阶段进行周密的预先规划,通过清晰的条款设计,为可能发生的合同解除情形设定明确的结算规则。 设置形象进度节点与对应价款:建议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同时,于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关键的形象进度节点(如完成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封顶等),并为每个节点设定一个对应的固定结算价款或合同总价的可支付比例。这样,一旦合同在某个节点完成后解除,双方可以直接依据该约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极大减少了争议。 明确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原则: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直接约定若合同因非承包人原因提前解除,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例如,可约定:“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对于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发包人应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完工程价款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工程所在地现行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核定。”这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契约依据。 审慎审查合同条款:作为承包人,在签约时应警惕发包人提出的过于严苛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或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合理解偿的条款。作为发包人,则应确保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节点有明确且可考核的约定。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留存与管理 建设工程履约过程漫长,证据管理是应对潜在纠纷的生命线。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有意识地收集、留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重要文件。 承包人的证据管理:承包人应系统保存经发包方或监理方确认的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变更签证、材料采购发票、人工工资支付凭证等,以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投入的成本。特别是对于合同解除前的已完工程,应尽力通过现场交接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固定工程范围和状态,最好能配有影像资料。 发包人的证据管理:发包人则应重点关注工期延误的证据(如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对比)、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如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现场照片)、以及己方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施工条件的证明。若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发送解除通知时,应明确说明解除理由和依据。 (三)纠纷发生后的策略选择与应对技巧 当纠纷不可避免时,选择正确的策略至关重要。 优先协商与调解:鉴于工程造价鉴定和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优先考虑通过商业谈判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先就无争议部分达成支付协议,搁置争议部分另行解决,这有助于缓解承包人资金压力,为谈判创造良好氛围。 审慎启动司法鉴定:若诉讼或仲裁难以避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是关键步骤。在申请鉴定时,应明确鉴定范围,并对鉴定方法发表明确意见。例如,若己方是守约方,对方存在严重违约,可依据青海方升公司案的裁判要旨,主张采用定额计价法,并向法院充分阐述理由。 精准主张诉讼请求: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除了主张工程价款本金外,不要忘记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损失等。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亦可一并主张。诉讼请求的周全性直接关系到最终获赔的范围。 四、结论 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在合同约定因履行中断而无法直接适用时,通过法律规则和司法裁量,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风险分配和利益平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青海方升公司案等典型案例,确立了以“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为指引,以“工程造价鉴定”为主要工具,并综合考量工程特点、行业惯例和当事人预期的裁判思路。然而,各地法院在具体方法选择上仍存在差异,反映了规则统一化的现实难度。实务中,应通过合同预先约定、履约证据管理及纠纷策略优化,降低结算争议风险。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需要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不仅要精通合同法理,还需了解工程造价的基本逻辑和建筑行业的商业惯例。从缔约阶段的风险防范建议,到履约过程中的证据指导,再到纠纷发生后的精准策略选择,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是体现律师专业价值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成敏、李博文:《固定总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价款结算实务研究》,《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 2.李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22年第5期 3.张红:《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配机制研究》,《现代法学》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