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正式实施。该文件以集中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切入点,对协议管辖、专门管辖、仲裁条款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
批复明确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遵循“实际联系”原则,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进行管辖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
新规出台背景
批复并非凭空产生。它直接回应了自2023年8月起在“法答网”上全国法官提出的数千条实务疑问。其中,仅关于管辖制度的咨询就达2500余条,突显出该领域规则模糊、裁判尺度不一的现实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全国四级法院审判实践的真实需求,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论证,最终形成了这份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出台背景表明,批复不是理论研讨的产物,而是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每一项规定都针对法官在日常审判中反复遇到的共性问题,其解释力求精准、可操作性强。
协议管辖与专门管辖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五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选择了这五地以外的法院,必须证明该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否则管辖协议无效。
在专门管辖方面,批复进一步强调了其强制性。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这种专属管辖。
专门法院以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在处理特定类型案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对当事人而言,选择专业法院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条款的明确指引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或裁或诉”条款,批复作出了清晰界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法院的约定,仍然有效。这一规定终结了长期以来对该类条款效力的争议,为合同起草和审查提供了明确指引。
批复还对约定不明的情况作出了解释。如果管辖协议只选择了“上海市”这样的地域,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名称,只要能够根据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这一解释避免了因地域表述不够精确而导致整个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司法理念。
责任保险案件管辖规则优化
针对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批复明确赋予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这意味着,因责任保险产生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显著方便了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特别是在责任保险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管辖连接点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诉讼选择。
责任保险在现代风险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企业公众责任险,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明确的管辖规则将促进这类纠纷的高效解决。
对实务操作的三大核心影响
审查合同管辖条款的专业性要求显著提高。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必须仔细评估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避免因管辖协议无效而产生的程序风险和额外成本。
过去常见的“或裁或诉”条款设计需要立即调整。根据批复精神,这类条款中的仲裁部分将被认定无效,而诉讼部分仍然有效。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必须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做出明确选择。
在责任保险纠纷中,律师可以更灵活地选择管辖法院。批复明确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这为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诉讼地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协议管辖无效的风险正在向每个草率签署合同的人逼近。在未来的诉讼中,一份不符合“实际联系”原则的管辖条款,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程序在错误的地点启动。
那些长期存在的“或裁或诉”模糊条款,现已被明确区分对待。一旦进入2025年12月31日后的司法程序,这些条款将按新规被重新审视。如今,选择专业律师审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已成为规避程序风险的重要防线。
附《批复》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0日
法释〔202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管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二、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管辖协议无效,并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三、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但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依法确定管辖法院,一方当事人仅以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 五、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