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苏浙皖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这是全国首个针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市场监管专项举措,标志着一体化市场环境下执法协同迈出关键一步。 此举直接回应了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中面临的“同案不同判”、“重复处罚”、“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为长三角这一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区域的市场主体带来更加稳定透明的执法预期。
01什么是“远洋捕捞”式执法?
“远洋捕捞”原是国际法概念,在市场监管领域,它被形象地用来描述某些不规范的异地执法行为:部分地方的执法人员跨越辖区,对非本地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过度执法,甚至将其作为地方创收手段。这种执法方式破坏了市场公平,增加了企业合规成本,也损害了营商环境。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滋生,背后有其复杂的动因。一方面,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推进,跨区域经营活动日益频繁,为异地执法提供了客观场景。另一方面,少数地区面临财政压力,将罚没收入异化为一种补充性财源,导致了执法行为的逐利化变形。这种以罚款为导向的执法,被业内人士尖锐地批评为“竭泽而渔”,其危害深远。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随时可能面临目的存疑的跨省检查,疲于应对,无法安心经营。对市场秩序而言,它造成了监管的“洼地”与“高地”,可能导致企业因畏惧不规范执法而扭曲投资布局,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正因如此,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正警示,到正在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央层面已多次明确要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行为。02八项举措的核心突破
长三角此次出台的《八项举措》,正是将宏观政策转化为具体、可落地制度安排的积极尝试。其核心突破在于,通过一系列精细化设计,编织了一张防范“远洋捕捞”的制度“防护网”。 1. 确立“非必要不干扰”原则,保障经营预期:举措明确要求办案应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活动的影响。这并非简单的“不扰”,而是对执法介入的必要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旨在为企业创造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2. 构建跨域协调机制,破解重复与冲突:针对多头执法、管辖争议等痛点,文件提出了强有力的协调方案。例如,对于存在管辖争议的案件,在协商解决期间应暂停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对重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 3. 推动标准统一与证据互认,降低合规成本:文件提出要逐步统一长三角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根源上避免“同案不同罚”导致的趋利性执法。更富创新性的是,它规定在法定程序下获取的证据,三省一市原则上互认法律效力,这能极大避免重复取证,减轻企业负担。 4. 强化监督与问责,规范执法流程:举措要求加强对异地执法案件的监督,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可通报省级部门。确需赴异地现场调查的,应提前告知属地部门并由其陪同。这些规定将执法行为置于双重监督之下,压缩了随意执法的空间。 长三角的探索,实际上是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行的一次重要压力测试和制度铺垫。真正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其基础必须是全国范围内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的监管执法。如果仅有长三角内部规范,而外部仍可对其企业进行“捕捞”,则统一大市场难以真正建成。因此,舆论普遍期待此次区域探索能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推动国家层面出台一体化的制度安排,对“远洋捕捞”予以重拳出击。03平衡“不扰”与“善管”
在为《八项举措》喝彩的同时,冷静的前瞻也必不可少。规范异地执法、强调“无事不扰”,绝不意味着监管的“退场”或“弱化”。其挑战在于如何实现 “不扰”与“善管”的动态平衡。 一方面,要警惕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化。例如,个别地方或个别人员可能将“非必要不扰”曲解为“完全不作为”,以政策为“挡箭牌”滋生“精致懒政”,对明显的安全隐患、污染问题视而不见。这要求制度必须清晰界定“必要”与“不必要”的边界,并配以科学的考核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监管能力需要同步升级。减少低效、扰民的检查,意味着监管必须更加智慧、精准。未来,依托大数据、信用监管等工具,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事中预警,从事权分割转向协同共治,将成为对监管部门的更高要求。结语长三角《八项举措》的出台,是一次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也是面向未来的重要布局。它回应了市场主体的迫切呼声,也为在全国范围内根治“远洋捕捞”痼疾投石问路。其最终成效,不仅关乎长三角一体化能走多深,更关乎全国统一大市场能否行稳致远。 对广大企业而言,一个更规范、更可预期的监管环境正在形成。主动拥抱合规,构建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内控体系,将是抓住制度红利、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