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车南下正式启动,大湾区互联互通开启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5-11-24 15:34  36人浏览

2025年11月15日零时起,“粤车南下”政策正式实施,首批合资格广东私家车可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驶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此举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交通互联互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01粤车南下:分阶段出行的便利之策“粤车南下”政策分为两个阶段逐步实施。11月15日零时起,获准的广东私家车车主已可驾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驶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 12月23日零时起,广东私家车将可驶入香港市区,单次可在香港连续停留最多3天。 首批享受这一便利的是广州、珠海、中山、江门4个城市的私家车主。只要年满18周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即可申请这一政策,无需像以往那样需申请“FV”等号牌,克服投资纳税、特定身份等高门槛条件。02高效通关:一分钟内的便捷体验为确保“粤车南下”政策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已建立完善的通关保障机制。据悉,车辆和司机备案手续均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动完成。 经备案预约后,内地司机持相关电子出入境证件,车辆凭光学车牌即可经口岸“一站式”通道自助查验通关。出入境方向各设有专用验放通道,车辆进入通道后,系统自动校验比对备案信息,实现“车辆一次停靠、系统一次放行”的高效通关模式。 这些措施使得通关时间大大缩短——首辆“粤车南下”车辆不到1分钟就完成了通关手续办理。03双向奔赴:大湾区融合发展的里程碑

“粤车南下”政策的实施,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迈上新台阶。这与去年的“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形成了完美的“双向奔赴”。 据统计,今年以来,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查验的出入境港澳单牌车总量已超过333万辆次。驾驶港澳单牌车“北上”广东,已成为港澳居民的生活日常。 如今,“粤车南下”与“港车北上”“澳车北上”共同构筑了大湾区交通互联互通的新格局。粤港澳三地车牌车辆首次在同一口岸实现同出同入,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正从蓝图加速变为现实。04湾区融合:从地理相连到人心相融

从法律与政策视角分析,“粤车南下”政策的实施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

促进区域交通一体化:该政策打破了过去粤港澳三地车辆通行的制度壁垒,为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树立了新标杆。粤港澳三地车牌车辆首次实现同口岸同出同入,标志着区域交通一体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优化跨境法律协调:政策实施涉及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包括驾驶资格互认、车辆标准统一、保险衔接等多方面法律安排,为未来大湾区法律协作积累了重要经验。 推动区域经济协同:便捷的跨境交通将进一步促进大湾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高效流动,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提升大湾区整体竞争力。 随着“粤车南下”政策的全面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深江铁路、狮子洋通道、莲花山过江通道、深珠通道等跨江跨海通道的建设完工,将进一步织密大湾区交通网络。 从法律政策角度看,大湾区互联互通的深入推进,需要粤港澳三地继续加强制度创新与法律协作,探索建立更加协同高效的区域治理体系,为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粤车南下”不仅是一项交通政策的突破,更是大湾区融合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大湾区内各城市间的连通性与协同性,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新的机遇。 附政策原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  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  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30日   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规范对广东省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珠海口岸)入出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以下简称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广东省机动车及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已持有粤港两地牌的广东省机动车及驾驶人。已持有粤港两地牌的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不需申请,可以直接预约使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机动车,是指在广东登记并领取有效牌证,车身大小不大于5.8(长)×2.05(宽)×2.05(高)米且座位不超过9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和港澳事务主管等有关部门审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分批有序开放广东省机动车申请使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     第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内地居民,可以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广东省机动车申请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机动车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并领取有效牌证。     第四条 申请驾车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时,驾驶人须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内地居民,且持有有效的内地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内地核发的有效电子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应当包括其申请的机动车类型。     驾驶人须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赴港签注等有效出入境证件。     第五条 对申请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广东省机动车和驾驶人,由海关、边检等部门依法负责出境入境口岸检查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内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口岸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协作机制,推进综合管理。第二章 申办方式     第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应当向香港机场管理局提交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预约申请,并根据香港机场管理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内地口岸、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通过配套信息化系统接收香港方传输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预约信息等数据,依据职责提前开展预检工作,办理车辆及驾驶人等经大桥珠海口岸出入内地的审核及备案手续。     第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每次前往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前,提前预约停车场泊位;获得香港机场管理局停车场预约泊位许可后,方可在预约泊位许可有效期内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一次。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行驶范围仅限经港珠澳大桥往来内地与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车辆需悬挂广东省机动车号牌,随车持有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的有效车辆保险凭证、香港机场管理局发出的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预约泊位许可。    第九条 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广东省机动车,在完成内地各有关部门审核及备案手续后,可以凭停车场泊位预约信息经大桥珠海口岸一次出入内地。     第十条 广东省机动车经大桥珠海口岸出入时,应当依法办理海关、边检手续,自觉接受海关、边检等部门的检查、监管。    第十一条 广东省机动车进入香港后,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返回内地。    广东省机动车应当自进入香港之日起6个月内驶离香港、返回内地。    广东省机动车在香港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广东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经大桥珠海口岸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     (一)利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港珠澳大桥入出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的机动车无正当理由自进入香港之日起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或者利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或者驾驶机动车超出规定行驶范围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有前款第四项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相关审核及备案。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公安、交通、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互联机制,建设配套信息化平台,并做好信息化平台的优化更新、运维管理、安全防护工作,实现跨部门必要的数据共享。     数据提供和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数据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口岸管理部门商海关、边检等部门对大桥口岸“一站式”车辆通关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优化性能,符合查验要求,做好口岸通关保障工作,确保大桥口岸通关安全、顺畅、有序。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广东省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经商海关、边检等部门制定本部门关于广东省机动车申请使用大桥香港口岸自动化停车场相关工作事项的实施细则或者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