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新规,运输监管责任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版公布

发布时间:2025-09-23 10:38  439人浏览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采取“小切口”模式,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完善法律制度,补齐监管短板,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修法背景与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这部法律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法加以解决。食品安全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把握三大主要原则 此次修改把握了三个主要原则: 一是采取“小切口”模式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完善法律制度,补齐监管短板; 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合理规定许可适用范围;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加强液态食品运输监管 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准运证。 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在食品安全法第81条、第82条、第124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修订体现了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将进一步提升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质量安全水平。

明确法律责任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配套措施与实施要求     此次修法对制定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相关措施。 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2。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让执法部门、有关企业等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法有利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为相关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夯实制度基础。 法律施行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抓紧制定配套规定: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及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为法律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新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有关方面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法律全面准确有效实施,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决定》原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