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划转社保享税收优惠,政策利好助力养老保障——《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5 00:00  17人浏览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增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税收优惠内容

《通知》明确了三项核心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政策追溯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具有追溯力。

《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规定的可予以退还。这一安排体现了国家对社保基金建设的大力支持,也确保了政策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承接主体范围

政策中明确的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政策背景与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国务院早在2017年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截至2020年末,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资本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



结语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中央层面已全面完成划转工作,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

随着禁售期陆续届满,这些资本及其收益需要通过专业化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将为这一过程提供有力支持,减轻承接主体税负,提升社保基金积累效率。

税收优惠不是简单的减税让利,而是精准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工具。这些措施降低了社保基金运作成本,提升投资回报率,最终受益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附《通知》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26号

成文日期:2025-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