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这一新规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进行了重要调整,新增了三类可以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让养老金制度更加人性化和灵活。
此次新规在原有三种领取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基础上,新增了三类特殊情况:
一是医疗支出过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是长期失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三是低收入群体: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可以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
申请渠道也更加多样化:除了原有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外,新增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种申请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规定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因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以后还可以继续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增加养老积累。
这一设计解除了参与者“一旦动用就前功尽弃”的顾虑,允许个人根据经济状况灵活调整养老策略。
对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的税务处理,新规明确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通过后,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3%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指出,此次调整打破了个人养老金“只进不出”的传统观念,通过扩大领取情形实现了制度的“双向流动”。
新规直指民众生活中最脆弱的时刻,精准锁定了民众可能遭遇的三大生活危机,使个人养老金制度从“锦上添花”变为“雪中送炭”。
新规通过更人性化的设计,为面临重大医疗支出、长期失业和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应急通道。
个人养老金制度已从“政策试点”走向“全民普惠”,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可持续的制度解决方案。即使提前领取了个人养老金,仍然可以在经济条件改善后继续缴费积累。这一变化让我国的社会保障网络编织得更加细密而坚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