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新规出台,碳排放评价同步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10 10:42  167人浏览

国家发改委于2025年7月25日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该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将同步废止

这一新规首次明确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管理要求,成为我国碳排放双控政策体系的重要拼图,旨在强化“能碳”的源头一体化管控。


新规重大变化

新办法与2023年版旧办法相比,有多项关键变化

审查门槛有所调整:旧办法只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煤”的项目由省级审查,而新规增加了一条——年煤炭消费量达到1万吨及以上的,同样须报省级审查

同时明确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

免编节能报告的条件也有所变化:原来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且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可免编节能报告。现在调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煤且年煤炭消费<1000吨,可免编报告。这意味着用电量大但用煤量少的项目可能不再享受豁免资格。


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新办法首次明确提出,节能审查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查的项目,必须同步进行碳排放评价;地方审查机关也对碳排放量大、可能影响地区碳达峰目标的项目,同步开展碳评价。这一变化释放了一个清晰导向——减碳与节能同等重要,甚至更为紧迫。未来五年的政策红利、资金支持,一定会持续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


专家解读新规意义

国家节能中心主任刘琼指出,《办法》将碳排放评价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一体推进,是节能审查制度的重大变革。后续节能审查工作在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进行把关的同时,将进一步强化项目碳排放准入管理,突出控制和压减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源与环境业务部主任张英健表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是有力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新规建立了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对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对于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节能审查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规强化了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首次明确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只能出具相关证明,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杜绝“后补节能审查手续”问题。


结语

新规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各相关方面应认真学习领会《办法》要求并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尽早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把握政策窗口期,未来五年政策红利和资金支持将持续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企业必须提早布局,把握政策窗口期,才能在绿色低碳转型中抢占先机。



附《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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