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标志着厦门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又一重要范本。
该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和社会重生的机会,同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一流营商环境。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举措。
作为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这部法规不仅填补了厦门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制度空白,也为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该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创新和对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准确界定。
根据《条例》,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单独或者合计对债务人持有到期债权总额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倍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条例》共分为16章189条,构建了既符合国情市情、又有创新突破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条例》名称中加入 “保护”二字,体现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利益的公平保护。
设立了豁免财产制度,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所需的财产;引入余债免除机制,为诚实债务人提供经济重生机会;建立 信用修复制度,帮助债务人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生活。
全国首创 “咨询辅导前置+债务清理”程序。参考国际经验,通过非诉方式高效化解债务纠纷,若达成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若未达成协议,则可无缝对接后续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
创新性地增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及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了现实中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制度空白。
为防范风险,条例构建了严密的欺诈防范体系:设立申请前诚信调查、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整合多部门力量识别和惩戒恶意逃废债行为。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条例》专项立法顾问王兰指出:“我们设立了比较独特的‘府院联动’机制,来严防恶意破产,还有助力个人信用修复。当中还融入了不少结合厦门地方特色的一些制度条款的设计,具有厦门的特色。对全国立法而言,是可以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厦门方案。”
《条例》专家起草组副组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认为:“此次开展个人破产保护立法,是厦门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的重要举措”。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表示:“条例附则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很多文件已经基本成型了,可以说我们法规实施所必须的配套制度基本上已经准备就绪了。”
厦门在破产审判方面已有良好的实践基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2020年成立厦门破产法庭;2022年创新开展具备个人破产部分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
目前,市中级法院已提前梳理、储备了一批符合条件的案件,为条例实施奠定基础。司法局也在做相应的机构设立跟队伍建设,确保能够把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承接起来。
随着1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厦门将成为“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重生之地。这座城市的创新活力将因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而迸发,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全国性立法提供宝贵的“厦门方案”。个人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厦门的探索不仅重塑着市场经济的“债务观”与“失败观”,更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正走向成熟与完善。
可复制下方链接进入厦门人大官网查阅《条例》原文:
https://www.xmrd.gov.cn/xwzx/qwfb/202508/t20250827_3618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