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提出了31条具体规定。
这一新规对人民法院强化内外衔接配合、高效有序开展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旨在充分发挥追缴、没收措施和财产刑功能,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执行制度及机制是刑事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裁判执行作为刑事执行的“主轴”,是确保刑事裁判内容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
强化协同执行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着力完善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衔接配合机制,不断强化与监察、公安、检察、司法行政、财政等机关的分工负责与相互配合,形成执行合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不能仅依靠法院一家之力,还需要多方协同形成合力。《意见》明确执行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相关机关、单位协助调查财产和采取执行措施。
《意见》强调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应全流程规范执行。明确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财产查控变价、特殊财物处置等具体流程。对执行依据不明确时的处置、追缴等值财产、继续变价等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涉财执行的结案标准。针对犯罪人将非法所得用于投资、消费或者转移藏匿,导致原物难以追缴的情况,《意见》规定可以追缴其转化的财产、混同财产中的等值部分,或责令被执行人以其他财产退赔。
《意见》特别强调,刑事涉财执行工作要自觉接受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通过区分不同情形的结案标准,要求对特定终结执行案件进行单独管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助于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意见》还要求对涉案财产处置要求生效裁判部分判项应当明确具体,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充分关注并查明案件中的财产性事项。
《意见》共31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移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规范结案标准等内容。新规对执行依据不明确时的处置、追缴等值财产、继续变价等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范了刑事涉财执行的结案标准,重点对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两种主要结案方式作出了规定。
《意见》的出台将显著促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其不仅明确了法院内部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的职责权限,也对相关执行措施、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当然,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如第三人异议、执行回转、财产执行次序的优化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形成更加完善的制度机制。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执行领域制度机制的完善,为解决执行难题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