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照片、一行身份证号、几十个账号同步推送,网络暴力背后暗藏法律红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207-001),为打击网络“开盒”行为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随着该案例的公布,网络“开盒”行为的法律边界与刑事责任得到进一步明晰。
所谓“开盒”,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并公之于众,煽动网民对受害者进行攻击谩骂、造谣诋毁。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为宣泄情绪,把曝光别人隐私当作释放压力或取乐手段;有的为吸引眼球获取流量;还有的竟然把“开盒”做成生意,提供付费服务……
网络“开盒”对受害者的伤害远超想象。2024年某案中,主播芳芳(化名)被“开盒”后,直播收入两个月锐减4万余元,粉丝数量断崖式下跌,长期失眠并确诊焦虑障碍。 更令人忧心的是,其父母频繁收到骚扰电话,家庭住址被公开后,门口常出现不明人员徘徊。许多案例中,受害者遭遇“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一起典型案例中,网络安全专业的在读博士竟带头实施“开盒”,伙同他人设立违法犯罪通讯群组,导致3000多人隐私信息遭曝光,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超过3万。技术专长本应用于保护网络安全,却被扭曲为犯罪工具。
在最高法公布的参考案例中,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442条。按照传统认定标准,这些信息数量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的入罪门槛。
但该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对于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院创造性地提出:当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自己实施犯罪时,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弱于“为帮助他人犯罪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获取的信息撰写诋毁帖文,阅读转发量超200万次,给被害人及其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综合考量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和危害后果,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
“开盒”行为已触及多条法律红线。根据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行为人可能面临三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顺义区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通过网友查询他人信息后出售获利1.48万元,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若“开盒”同时伴随侮辱、诽谤行为,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而建立群组组织“开盒”活动的,则可能构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在网络“开盒”事件中,平台责任不容回避。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判决中明确:平台对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注意义务。
该案中,某社交平台上出现侮辱未成年人的视频,一天内浏览量即超3万次。法院判决平台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1万元,理由是平台应当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并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平台对法律禁止信息负有主动筛查、阻断传播的法定义务。若明知用户实施网暴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当不幸遭遇“开盒”时,建议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固定证据: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屏、录屏保存,记录发布时间、传播范围及损害后果;
通知平台:要求删除信息并提供发布者资料;
举报投诉:拨打12377网信举报热线或登录12377网站;
司法救济:情节严重时及时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
中央网信办近日已专门印发通知,要求以“零容忍”态度整治网络“开盒”乱象。各平台被要求设置涉“开盒”举报快速入口,及时核实投诉,关闭相关违规账号群组。
最高法此次公布的参考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零容忍”的立场,为公民个人信息筑起坚固的法律屏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开盒”为名的暴力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