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衍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随着网络犯罪的激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处罚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解读《意见》的核心要点,帮助企业、个人规避法律风险。
1.什么是“帮信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常见类型:
“两卡”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跑分”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吸粉”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技术”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2.《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立足司法实践,破解认定困境
《意见》重点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标准不一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规范。通过对《帮信解释》《电诈意见(二)》等既有规定的优化整合,着重完善了三个关键方面的适用标准:一是细化了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指引,二是统一了涉"两卡"案件的情节严重判定尺度,三是厘清了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共犯等关联罪名的界分标准,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二)强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规范司法认定标准
《意见》着重强调,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审查三个核心要素:一是行为人主观认知状态的认定,二是帮助行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判断,三是行为危害程度的评估。特别是在涉及"两卡"类案件中,《意见》要求必须首先查证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涉案金额,在确认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再行认定帮助行为的性质。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仅凭单一"情节严重"情形就简单定罪的倾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优化认定标准,强化精准打击
为有效应对"两卡"犯罪态势,《意见》对既有规范作出重要调整:一是细化银行账户类犯罪的入罪门槛,将原"出售、出租银行账户达到特定金额"的标准,修订为"出售、出租3个以上本人银行账户且达到相应金额";二是完善电话卡类犯罪的认定规则,取消原规定中对"他人"与"本人"电话卡的区分,统一适用"20张以上"的数量标准。这些调整既体现了对犯罪态势的及时回应,又通过量化标准的优化实现了刑事规制的精准化,有助于提升打击实效。
(四)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惩治重点
《意见》要求司法机关精准把握刑事政策尺度。在从严惩处方面,重点打击具有组织性、跨境性特征的团伙犯罪,特别是对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人员强化法律震慑;在从宽处理方面,对参与程度较浅、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涉案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给予司法宽宥。通过建立差异化的处置标准,既确保打击力度,又体现司法温度。
(五)进行协同治理,强化源头防控
《意见》创新性地提出"行刑协同"治理机制,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一方面深化执法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证据转换等程序规范;另一方面推动行业监管前移,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金融、电信等重点领域完善风险防控。同时强调要运用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形成"预防-打击-治理"的全链条防控格局,从根本上遏制帮信犯罪滋生蔓延。
3.《意见》核心要点解读
1. “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此前,2019年司法解释列明以下7种可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如支付结算收取高额手续费);
频繁采用隐蔽手段(如使用虚拟币、匿名通信工具);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仍继续提供帮助;
曾因同类行为被处罚或警告;
逃避监管或伪造身份;
无正当理由帮助他人规避网络安全措施;
其他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新《意见》在2019年司法解释列明的7种“明知”情形基础上,新增3种可推定为“明知”的情形:
提供特定犯罪工具:如批量插卡设备、虚拟拨号软件或改号工具;
被限制后仍继续行为:因异常交易被银行/运营商暂停服务后,继续提供账户或服务;
事先准备“反侦查话术”:例如预先演练应对警方询问的应答口径。
格高所提醒:企业或个人在提供技术服务时,若发现交易异常(如客户要求“绕过风控”),务必留存沟通记录,避免被认定为“默许犯罪”。
2. 情节轻重如何区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
(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3. 涉案金额如何计算?
直接关联性原则:
仅计算与已查实的上游犯罪直接关联的资金流水,不能证明犯罪关联性的部分不予认定。例如:出租银行卡总流水500万元,但经查证仅80万元系诈骗资金,则涉案金额为80万元。
实际危害标准:
当帮助行为涉及多个犯罪环节时,按以下顺序认定:
① 被帮助对象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
② 帮助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金额;
③ 帮助行为涉及的结算金额。
涉"两卡"案件新规:
银行账户类:出售/出租3个以上本人账户且单账户流水超30万元(原标准为单账户20万元);
电话卡类:取消"他人/本人"区别,统一按20张为入罪门槛。
混合资金认定:
若合法与非法资金混同,需通过资金流向、交易对手、时间关联等证据进行区分,不能简单按比例推定。
4.如何避免“躺枪”?
帮信罪并非仅针对专业技术人员,以下常见行为也可能涉案:
出租、出售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
帮他人“代购”虚拟币并赚取差价;
技术外包时未审核客户业务合法性(如开发“爬虫”程序抓取数据)。
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建议:
勿因“高额回报”轻信他人;
涉及资金结算、数据提供时,务必核实用途;
发现异常应及时终止合作,并保留证据;
企业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KYC)制度,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禁止用于违法犯罪”条款。
结语
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司法适用标准,既有利于精准打击犯罪,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清晰的行为指引。
如果您或企业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可以咨询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为您制定辩护策略或合规方案。
附《意见》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发〔2025〕1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办案机关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和人民安宁。
2.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3.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
二、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
4.全面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方面。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等规定,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予以综合认定。
5.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指因被帮助的对象众多等原因,难以逐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7.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8.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共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9.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
(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1.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第9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除外。
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四、坚持综合治理
12.依法做好行刑衔接。办案机关在办理涉“两卡”案件时,应当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等的性质、资金流入、转移情况、违法所得情况,以及行为人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行为人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确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3.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对于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对行为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电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4.推动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有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落实监督。
15.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办案机关应当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环境。
办案机关应当注重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
五、附则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