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28 00:00  82人浏览

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这标志着中国最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政策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构建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三层税收监管体系,形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税收政策的核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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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框架解析:三层税收监管体系

“一线”政策:目录管理+零关税

“一线”指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通关环节,政策核心在于分类管理和主体资格认定:


目录内货物征税管理: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录范围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26%。


目录外货物零关税: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的货物,免征“三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包括:在海南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经认定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特殊货物处理机制: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等四类特殊货物,即使属于目录外,仍需按规定执行特殊措施。


电子账册监管:对所有“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全流程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二线”政策:梯度税收安排

“二线”指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的通关环节,政策设计体现梯度税收和产业引导双重逻辑:


一般补税规则:“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需按进口料件补缴“三税”(已缴纳部分可抵扣)。


加工增值免税突破:对海南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货物,若含进口料件且在海南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经“二线”进入内地可免征进口关税(仅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政策突破使企业可通过在海南布局产业链实现关税成本优化。


税收抵扣机制: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可抵扣“二线”补税金额,避免重复征税。


岛内流通政策: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


岛内流通环节政策的核心是区分享惠主体,建立弹性税收机制:


享惠主体间流通免税:“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仅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非享惠主体流通补税:流通至非享惠主体或个人时,需参照“二线”规定补缴进口税收。


自愿补税机制: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税收,补税后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02  制度突破创新:自贸港的核心竞争力

“零关税”制度体系扩容升级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封关后“零关税”商品管理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覆盖税目从1900个大幅扩大至约6600个,占比从21%提升至74%,提高53个百分点。这一变化使海南首次实现区域为单位的大面积“零关税”,覆盖交通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关键领域。


享惠主体全面扩容:享惠主体从封关前仅限于独立法人企业和事业单位,扩展到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步出台《“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和流程,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在线申报和动态管理。


与自贸协定叠加享惠:值得关注的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中的货物仍可适用我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如RCEP),形成“区域+双边”叠加享惠效应,进一步提升海南作为国际贸易枢纽的吸引力。


加工增值政策深度优化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海南自贸港最具竞争力的制度设计之一,封关后在四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企业享惠门槛降低:取消“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限制,使更多企业能够享受政策红利。


进口料件范围扩大:从仅限保税货物扩展到保税货物+“零关税”进口货物,大幅拓宽政策适用范围。


增值计算公式优化:引入“海南自产货物”概念,允许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将采购的海南自产货物价值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纳入增值部分计算。这一创新使企业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门槛。海南省同步发布《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


增值累计计算突破:允许海南自贸港内不同企业的上下游加工环节增值部分累计计算,打破传统保税加工“单一企业、单一环节”限制,促进产业链整合与产业集群发展。


监管机制创新:安全与便利的平衡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制创新,政策在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电子账册全程监管: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径予放行”通关模式:除需检验检疫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外,海关对“一线”进口的“零关税”货物、保税货物等实施“径予放行”,大幅提升通关效率。该模式此前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区域试点,封关后将扩展至全岛。


智能“二线”监管:设置海关监管通道和非海关监管通道,仅对“零关税”货物、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三类货物实行管理。创新实施“分批出岛、集中申报”通关模式,企业可先办理货物出岛手续,后续集中申报。大幅压缩报关单申报项目,从105项压缩至42项,显著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03  产业影响与机遇:政策红利多维释放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将深刻影响多个产业发展格局,形成“贸易-物流-零售”产业链联动效应,为不同行业带来差异化机遇。


 贸易行业:规模效应与产业链重构

成本降低效应:“零关税”范围扩大直接降低企业进口成本,特别是设备、原材料密集型企业。例如,从事石油化工、高端食品加工、绿色农业种业的企业,可受益于60类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放宽的政策红利。


产业链延伸机遇:“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打破“企业自用”限制,使企业能够在岛内构建完整产业链。例如,上游企业进口零关税原料,加工后流通至下游企业继续生产,最终形成高附加值产品。


维修业务突破:保税维修目录扩大至38个商品编码,涵盖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领域,实现该领域全国最高开放水平。例如,企业可承接境外8403税目下的机动车零部件维修业务,拓展服务贸易新空间。


物流行业:需求增长与模式升级

货物流通量提升:“零关税”货物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及加工增值货物进入内地的安排,将显著增加岛内物流需求和跨海物流需求,特别是加工增值超30%的货物以免税方式进入内地,将增强海南作为区域分拨中心的地位。


监管方式变革驱动升级:海关电子账册管理和智能化监管要求,推动物流企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例如,为满足“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模式要求,物流企业需建立先进的货物追踪系统和数据管理平台。


交通工具监管创新: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实施特殊监管,如车辆内地停留不超过120天(“点对点”运输除外),游艇限海南航行等。这要求物流企业创新运营模式,在合规前提下最大化利用政策红利。


零售行业:品类拓展与消费升级

离岛免税政策优化:政策明确继续实施并优化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结合“零关税”商品范围扩大,将丰富免税商品种类,降低采购成本。


岛内居民免税试点:政策提出“积极研究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的相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这有望开启”岛民免税“新市场,与离岛免税形成双轮驱动。


销售税改革预期:财政部提及“稳步推进销售税改革研究工作”,计划将增值税、消费税等多项税费合并为销售税。这一改革如实施,将重构海南税制,进一步提升零售业竞争力。


产业链联动效应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将促进“贸易进口-物流运输-零售销售”产业链联动发展。


上游:贸易企业受益于“零关税”扩大,降低进口成本,丰富商品来源。


中游:物流企业承接增加的货物流通需求,在智能监管环境下提升服务能力。


下游:零售企业获得更丰富、更低成本的商品供给,通过离岛免税和未来岛民免税政策触达消费者。


这种产业链联动将形成规模效应,使海南逐步成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区域贸易枢纽。


04 结论与展望:迈向高水平开放新起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二线”及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是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大创新,其深度实施将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政策核心价值:通过“零关税”范围扩大至6600个税目、享惠主体全覆盖、加工增值政策优化等突破,海南自贸港初步形成 “境内关外” 的货物贸易管理体系。政策实施后,企业生产成本有望显著降低,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将大幅提升。


制度创新意义:政策探索了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 的新型监管模式,其电子账册管理、径予放行、智能“二线”等创新为全国海关监管改革提供宝贵经验。特别是加工增值政策允许上下游增值累计计算,打破了传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单企业单环节”的监管局限,促进产业链整合与集群发展。


未来发展方向: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将“稳步推进销售税改革研究工作”,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多项税费的合并。这有望进一步优化海南营商环境。同时,“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免税试点”的研究推进,将使政策红利惠及更广泛群体。


持续优化机制:政策建立了动态评估和优化机制,海南省需定期向中央部门报送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等部门将结合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这种 “实施-评估-优化” 的迭代机制,有助于政策持续完善。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不仅关乎区域经济发展,更是我国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探索。随着2025年12月18日封关运作启动,政策将进入实施关键期。企业应深入研究政策细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海南发展战略;监管部门需完善配套措施,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共同推动海南自贸港成为引领中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


附通知原文: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本环节不再补缴相应进口税收。


(三)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征管办法及加工增值公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八、享惠主体的确定程序,包括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具体管理措施,“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十一、自政策实施之日起,海南省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惠主体情况、“零关税”货物进出口数据等。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本通知涉及的已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已缴纳国内环节税收等数据信息应确保及时共享。


十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政策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十三、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21〕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