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5-05-25 00:00  61人浏览

为加强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推动海洋牧场科学规范有序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按照不同功能,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规范》共五章28条,涉及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调整和终止等内容,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9]2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8]68号)同时废止。


  《规范》要求,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在海洋牧场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大投入。县级以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统筹海洋牧场建设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海洋牧场综合效益。


项目建设任务

1. 设计、建造和投放人工鱼礁不少于3.5万空立方米。项目实施前已建设的人工鱼礁部分不计入项目任务量。

2. 修复海藻场(海草床)不少于18公顷或珊瑚移植3.5万株以上。

3. 建设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包括海底在线监测系统1套,管理维护平台等配套设施设备1套。

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

1. 用于支持人工鱼礁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 70%。

2. 用于修复海底生态的海藻、海草和珊瑚等种(移)植的资金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15%。

3. 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资金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15%;对没有海藻、海草、珊瑚等种(移)植内容的项目,用于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资金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 30%。

项目验收

1. 养护型海洋牧场可申请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 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可申请划定为重要渔业水域,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3. 未申请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重要渔业水域的海洋牧场,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制定更严格的制度措施,加强本地区验收后的海洋牧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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