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案当事人某甲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某海关缉私局于2023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为:某甲多次向走私团伙购买走私货物,支付走私货款共计2,399,670元,偷逃税款399065.12元。此外,某甲还向他人大量收购的海马干,购买价值424250元。
辩护工作: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决定由陆星州律师、黄凯桦律师领衔,成立了由五名律师及实习律师专案团队协同办理、分工合作。经详细阅卷,逐项、逐份证据分析、判断,归纳,经律师团队再三讨论论证,初步认为本案可以从证据辩护角度作无罪辩护。
第一、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
某甲涉嫌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银行流水及部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邮寄单据,侦查机关偷逃税款的计算来源为某甲付款的转账记录。专案团队成员认为,应当以邮寄单据作为主要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银行流水,从而确定走私数量和数额,进一步确定偷逃税款数额,即有邮寄单据的数量和金额才是证据链完整的走私数量,其他没有邮寄单据的是存疑的,不应当计入某甲的犯罪数额。就此,专案团队先后五次从不同角度出具近3万多字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多次面对面沟通。检察官耐心听取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经讨论研究,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要求侦查机关重新核定,最终确定某甲偷逃税款为40410.9元。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追诉的数额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某甲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二、关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某甲涉嫌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3号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海马属所有种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因此本案关键点就是某甲收购的海马干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专案团队成员经分析研究相关鉴定报告,发现鉴定报告认定某甲家中查获的海马干均为辅鳍鱼纲刺鱼目海龙科海马属物种(非克氏海马)的干制品。同时,对于某甲家中查获的海马干是否属于野外种群,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表明,受目前鉴定技术手段所限,只能确定案涉动物的物种分类地位以及提供其国内保护级别状况,目前暂时无相关鉴定技术明确其是否属于野外种群和人工繁殖来源问题。鉴于此,侦查机关目前所收集的证据是无法充分证明某甲家中查获的海马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专案团队成员提出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应该认定某甲家中查获的海马干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认定某甲的相关行为不构成本罪。
辩护效果:我所专案团队根据案件进度需要,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多次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经深度研究,完全采纳了我所专案团队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某甲涉嫌的两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做出了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又一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凝结了团队智慧的结晶和多年来刑事辩护经验的总结。我所自接受委托后,专案团队曾对案件进行过无数次深入的讨论分析,多次与当事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交涉。在不懈的努力后,最终使委托人摆脱刑事追诉,免于可能的牢狱之灾,重获清白。
古罗马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辩护工作核心。格高刑辩团队为格高所王牌团队,精于刑辩技术,强于逻辑分析,一贯团队协同作战,善于运用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先进的法律工具寻找案件证据中的漏洞、瑕疵或逻辑上的矛盾,把证据辩护做到极致,通过推翻控方证据的方式来否定对被告人的指控。本案是格高刑辩团队通过证据辩护实现无罪辩护的又一个成功案例。